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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沿革與遠景



滿載希望的未來 幼兒托育在新店

  臺灣光復後政府針對當時的農村社會特性,農忙時婦女多外出從事耕作,致使兒童托育問題頗為迫切,臺灣省政府遂於民國44年6月頒布「縣市(局)鄉鎮(區)農忙托兒所設置辦法」及同年9月頒布「普設農忙托兒所實施要點」,同年10月由內政部頒布「托兒所設置辦法」,是為中央政府遷臺後首次訂頒有關托兒所設置的法令。該辦法於民國48年第一次修正訂定所長及保育員資格,並規定5至6歲兒童可比照幼兒教學標準,啟發初步生活知能。
   民國62年2月8日政府頒布「兒童福利法」,本市為照顧農忙子女,同年於下城社區開辦「托兒所」,市公所主管業務單位為民政課。下城中心托兒所創立時,收托3至6歲混齡班2班(約60名幼童)。民國63年8月為照顧偏遠地區及農村幼兒,相繼成立雙城、屈尺「托兒所」,各收托3至6歲混齡班1班(各約30名幼童)。民國65年成立公崙托兒所,收托4至6歲幼兒(大、中班各1班)。
後來因為時代變遷,社區林立,「托兒所設置辦法」乃於民國66年依據「兒童福利法」作第二次修正才取得制定的法源依據。除原有的下城、雙城、屈尺、公崙托兒所外,自民國66年起陸續增設:大豐、新店、龜山、太平、直潭、廣興托兒所。
   民國70年增設和平托兒所,民國71年增設大鵬托兒所,同年7月直潭托兒所因設立直潭淨水場而停辦。民國76年大鵬托兒所因土地規劃重建而停止招生。民國82年屈尺托兒所因向屈尺國小借用的教室遭收回而停辦,97、98學年度起,陸續因少子化及用地等因素,減少太平及廣興2個分所。
為了推動兒童福利政策、落實幼教福祉,新店市公所於民國85年5月依據「臺灣省各縣(市)立、鄉(鎮、市)立托兒所組織準則」擬定「臺北縣新店市立托兒所組織規程與編制表」,提經新店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,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,於同年7月29日奉准設立附屬機關「臺北縣新店市立托兒所」,為新店市公所組織編制一級單位。
  民國99年12月25日因應縣市升格,原新店市公所附屬單位「新店市立托兒所」改隸屬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管轄,更名為「新北市立新店托兒所」。
  民國101年1月1日因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施行,改隸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,8月1日正式更名為「新北市立新店幼兒園」;同期將大豐分所移撥至「新北市新店區大豐國小」,公崙、下城及龜山等分所停招;同年8月21日「本園」於新和街109號1、2樓經核准設立許可,22日公告招生。
    目前新北市立新店幼兒園共有4個招收場地:本園、雙城分班、新店分班及和平分班,核准招收人數共330人;組織編制設園長1名綜理園務,另教保服務人員計22名、廚工5名、護士1名及職員5名;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設:教保組及行政組。
    新北市立新店幼兒園不論在硬體設施設備、師資訓練、教學活動設計或教保服務,均透過週延的規劃與執行及秉持社會資源共享,已達到「啟蒙幼兒知能、探索快樂學習」的目標,為新店區撫育了無數的幼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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